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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模板9个月前 (12-24)192

摘要:徽州府休宁县的富溪程氏家族自南宋至明代开立并维持了多个坟茔寄庄户。他们保存了一批较完整的诉讼案卷,其中有不少宋元土地交易、纳税丈量、主仆关系等方面的文书,并在明代不同时期收集新的地籍文书、更新户名,是寄庄户长期延续的有力证据链条。代理人是徽州家族维持寄庄产业的另一个重要机制,其中坟仆利用各时期官府对土地税收整理的契机,侵夺土地,成为引发寄庄纷争的主要原因。但富溪程氏家族并未因此更换坟仆,而是在保持等级性身份的前提下,继续维持人身依附关系以作为控制手段。

关键词:寄庄户 徽州文书 户帖 土地清丈 赋役

作者简介:黄忠鑫,暨南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研究及数据库建设”( 批准号: 17ZDA174) 阶段性成果之一。

一、问题与资料

寄庄户是指跨越政区边界占有土地的人户。他们没有在土地所属地定居,却在当地开立缴纳赋税之户籍。唐代敕文中就已明确出现了“寄庄户”一词,虽未纳入正式的户籍,但地方官府已对这类浮寄客户进行登记管理,属于客户之上层。明代寄庄现象遍布全国。洪武二十四年( 1391) 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时,即已承认“外郡寄庄人户”之存在,并将这类人户编排为里甲畸零。这也造成明中叶以后地方社会赋役矛盾的扩大,相应的改革措施则逐渐汇入了摊丁入地的趋势之中。

现有研究中,对于寄庄户形成和影响,主要依据政书、法令等各类官方文献和士绅文集的描述,从赋税财政治理、地方社会秩序等角度展开讨论。寄庄户之成立,本身就代表官府对民间交易行为的承认,以及赋役治理重心从人户转入土地的趋势; 地方社会势力为了保持利益,也会在国家制度空间下谋求寄庄户的长期存在。观察角度的转换,可以为我们理解寄庄问题提供新的方向。为了寻求地方社会相关策略之线索,则有必要对民间文书进行挖掘。上海图书馆所藏《富溪程氏中书房祖规家训封坵渊源合编》是徽州休宁县富溪( 今为大阜瀛村) 程氏宗族文书汇编,收录了多份宋元以及明代前中期的文书,有较强的连贯性,即对此问题颇有帮助。

《合编》卷首载有“宣统辛亥夏录成”字样,可知该书抄录于 1911 年,但其后的记事又有民国三年( 1914) 、七年字样,说明后续仍有增补抄入。全书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上篇为程氏族规家法,下篇主要是数处程氏祖先坟茔的诉讼案卷。这批案卷都属于富溪程氏中书房,所以下篇卷首便追溯该房始祖( 富溪十世祖) 、生活于宋元之际的中书舍人程骧,列有程敏政撰写的《宋中书舍人松轩程公墓碑》,以及万历十六年( 1588) 的告状和状词,题为《节录祖墓渊源考》。之后是地方名宦吴尧臣、丁知县、殷正茂对于程氏文书汇编的题词。还有程氏家族的两份维护祖墓的合同文约,一份是万历十二年保全世墓合同,另一件是雍正二年( 1724) 两房禁革坟山合同。在这些文件之后,便是三套明代坟茔渊源录。高岭葬程氏八世祖程汝砺( 字用之) 夫妻,严田东充葬吴孺人,两处坟茔皆为程思礼( 汝砺之子) 所置买。渊源录都是明代程超宗所汇编,既有对案情全过程的概述,也附有许多不同时期的契约文书抄件和诉讼往来文书等。最后是“附录”,即“附将祖墓经有起衅者便叙梗概”,将晚清民国时期的休宁、歙县多处发生纠纷的坟茔详图、梗概以及相关文书陆续抄入。表 1 归纳了这些文件的基本情况和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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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所列文书汇编涉及的祖茔中,高岭和严田均在南宋置产而设立寄庄户。三套祖茔渊源录显示,富溪程氏在几场诉讼中,出示的文书证据链时间跨度长,不仅是宗族维护利益的书证材料,也是王朝赋役制度与基层社会演变之记录。其中尤以《高岭录》最为完整和详尽。

徽州民间文书也保存了一批南宋至明初文书的原件和抄件,推动了社会经济史、公私文书格式的研究。在明清以降的家族簿册文献中,也时常发现早期珍稀文书的抄件。传统中国实际上是一个“好讼社会”,契约文书作为重要的书证而受到广泛重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除了保存各种公私文书原件外,也将文书抄录或刊印成册,作为家庭或宗族的财产而保存下来。因此,《合编》中载有相当数量的宋元时代文书并不偶然。

已有学者对《高岭录》所收的南宋户帖文书进行了真伪鉴定,并由此引发对宋代户帖及相关赋役制度的再讨论。在《合编》所录宋代文书基本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本文拟在诉讼背景下,全面考证和分析《高岭录》为中心的各类文书,从长时段考察富溪程氏的寄庄户在宋明赋役制度演变下得以长期延续的机制。

二、寄庄户的成立: 从契约到户帖

寄庄户成立的前提是跨境购置产业,一般是跨县交易,而县以下的乡里、乡都间的交易也属于寄庄,如明代强调里甲编排“务不出本都”,跨都的土地交易也属于寄庄范畴。高岭和严田东充两处墓地都始购于南宋,相关契约主要内容如表 2 所示。

表 2 中摘录契约信息符合南宋相关制度。首先,契约交易皆用“官会”。这是创始于南宋初年的纸币,“绍兴末年,因军兴复置交子务,体仿民间寄附会子印造官会,张官置吏”。在《徽州土地关系》辑录的九份宋代徽州土地契约中,用官会表述价格的就有八例,时间跨度从淳祐二年( 1242) 至咸淳六年( 1270) ,恰好皆为南宋后期,说明此时官会仍在徽州地方社会通行。宝庆元年契约中在价格末尾还有“省”字,是“省陌”之意,以不足百数之钱作百钱使用,相当于货币尾数。其次,契约中还出现了“角”作为土地面积单位。据宋人记载,“绍兴中,李侍郎椿年行经界,有献其步田之法者,若五尺以为步,六十步以为角,四角以为亩。”因此,从绍兴经界开始,沿用了“角”作为计算单位。宋元至明初的契约文书和鱼鳞册中,对于田地山塘的等级之标注,还以“夏”( 下) 、“尚”( 上) 、“忠”( 中)等表示,《严田录》中的夏山,即为下等山之意。最后,立契人常带有乡里( 都) 的信息。表 2 出现的千秋乡位于休宁县南,履仁乡则位于休宁县西,辖有回溪等 5 个里。崇化乡在开化县北,包括八至十二都。综合来看,《合编》所录契约中计量单位、土地等级的用词均符合当时文献的相关记录,也与现存南宋契约实物格式相一致。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宋代契约书写立契时间时,皇帝年号接在契末文字书写,均不抬头,而《高岭录》抄录时,则将年号另起一行书写。

南宋时,程用之不囿于本乡本土,在开化高岭自择葬地,是笃好地形、强调山水格局的地理术数之典型例子。因此,《高岭录》保留了跨路( 省) 跨县交易文书。有两件文书被标注为《休宁县移关开化县立户引》,记载了交割税粮和立户的环节。第一件题为《徽州路休宁县引》,其文曰:

今差人赍公文一角前赴衢州开化县,照侍读程宅干人汪胜乞关乡司立户收税,仍乞给榜约束者,右仰被差人准此指挥施行,不得有违。

宝庆元年十月初四日 开拆司上簿讫天字十号硃批

籍限二十日到

官引 押

在《高岭录》及其续集中,程氏一直将宋元文件作为证据,自称“置产附籍,累经丈量,版籍可征”。但宝庆元年户帖抄件出现了“徽州路”字样,乃元代的行政区划。这一明显的错讹或许只是抄写人失误,而在明代的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发现这一细节的讹误。只有刘氏称其“将宋朝年间假作契书文约,无凭查考,架布密情,谎告本家故祖系伊守坟奴仆,一概讹占前项地段”。但是刘氏的意见,似未引起官府、地保等人的注意。而且,他质疑的是宋元契约文书内容,亦没有指出户帖文书的样式存在如此明显的疑点。

《高岭录》的案卷完结于正德元年五月,但是状纸又有正德三年、四年字样。经过将文件前后顺序比较可知,“年”应为“月”之讹误,即正德元年三月、四月,当为传抄失误。另外,明代中叶编成、清雍正年间仍有增补的《茗洲吴氏家记》中,也将正统年间的婺源县称为“婺源州”,亦为元代的地方行政区划之名。朱开宇认为这是笔误或惯称。因此,行政区划通名的瑕疵,并不足以排除明中叶富溪程氏宗族文书中确有宋代户帖留存的事实。实际上,该文书题为《徽州休宁县路引》,因为内容本是休宁知县命令干人汪胜带着公文前往开化县办理立户手续,只是在抄录汇编过程中误将文书名“路引”混入政区名之间。

在路引文书之后就是南宋户帖。通过前人研究,可以确认宋代户帖属于官府颁发、用于认定土地产权和赋税的文件。同时,还有学者提出户帖在南宋逐渐被砧基簿所取代,绍熙朝之后户帖不再出现在传世文献的记录中的看法。笔者以为这只是文献记载所产生的错觉而已。南宋户帖和砧基簿的关系,颇似明清时代的土地税据( 尤其是契尾、推税票) 和归户册的关系。税票和归户册并行不悖,非替代关系,官府在查核产业时,以归户册为简便易行而已。同样地,当户帖还停留在产税证明文件阶段时,其与砧基簿的并行时期可能持续较长的一段时期。若以传世文献没有记载作为依据,判断南宋中后期户帖已被砧基簿所取代,那么,朱元璋何以能够恢复已消失几个世纪的“户帖”之名并加以改造? 宋明之间的“断层”是如何接续的? 这份南宋户帖或许正是一个证据。

权县事 据程尚书宅竹山县知县位干人汪胜赍休宁县牒称,昨来本使宅新竹山知县位,买到本县崇化郑悔等桑地等,乞招割产税,立竹山知县户,逐年输纳,乞给户帖照应事。奉判给,须至给户帖照应者

程竹山知县户

一割郑悔户,土名高岭二等平桑地二角一十一步,又二等平桑地一亩三角十步,火人基地二角五十三步,合起产钱七文,绢三寸,分监九勺三抄,绢一寸二分,加四贯五百八十文。

一割余监税户坟边茆山一十亩经界均二税,已上折科实纳本税绢四寸二分。

右给户帖付程竹山知县宅干人汪胜照应输纳。

宝庆元年十月 日帖 户帖 官印

官田户帖格式应包含三方面内容: 田主姓名、乡贯; 田产的坐落、千字文编号、四至、土地等级; 赋税额等。整体来看,这份南宋户帖抄件在格式、内容上与传世文献记录较为一致。即便是该户帖的内容( 如产业坐落等) 是明代富溪程氏伪造的,却仍可反映出当时存在宋代户帖原件,否则明人是很难凭

空捏造出一份与前朝样式一致的户帖。为了进一步判断富溪程氏所誊抄保留的户帖之真实性和价值,我们需要结合其他文书的相关信息综合考察。

其一,户帖的颁发过程。这份户帖的颁发,是休宁富溪程氏在邻县购买坟茔产业的结果,属于推税归业性质。契约所载土地相邻,订立时间相隔两年,可以认为是陆续购置,扩大坟茔。但是,户帖的申请和颁发,却是在三年之后。其原因应与户帖在宋代赋税体系和产权交易中的角色变化有关。

北宋的户帖主要是官府对丁口事产的主动调查,具有税收凭据色彩。北宋初“诏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真宗天禧年间( 1017—1021) ,“诏,自今逐年两税版籍并仰令佐躬自勾銮点检,勘新收旧管之数。民有典卖析户者,验定旧税,明出户帖。”南宋初,朝廷也要求地方官府及时颁给户帖,作为产权的凭证。绍兴二年( 1132) 闰四月三日,右朝奉郎姚沇言:“欲乞朝廷行下诸路转运司相度曾被烧劫去处,失契书业人许经所属州县陈状,本州行下,本保邻人依实供证,即出户帖付之,以为永远照验。如本州、保邻人作情弊,故意邀阻,不为依实勘会,及本县人吏不即时给户帖,并许人越诉,其合干人重置典宪。庶几民间物业,各有照据。从之。”这应该是

在政权初步建立期间重整赋税秩序的举措。

不过,很快从朝廷到地方官府就将户帖视为敛财手段,大肆出卖。绍兴五年,“诏诸路州县出卖户帖。令民间自行开具所管地宅田亩间架之数,而输其直,仍立式行下。时诸路大军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调度不继,故有是请焉。”又如,“近闻诸处米谷皆贵,钱亦难得,是以小民重困,究其所以,两年之间,折帛、预借、户帖之类,多起见缗,一州之间亦不下数十万。”这样一来,户帖内容由百姓自主陈报,缴纳一定费用便可以得到官方的确认,甚至在战时财政紧张之时滥发户帖。随着南宋政权的稳固,一度试图恢复户帖在北宋时期的赋税凭证功能。绍兴十六年规定: “诸典卖田产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薄内,并亲书推收租税数目并乡书手姓名。”但此时的户帖已经演化为自我呈报之文件,与朝廷重建赋役征派体系的目的相悖离,并不足以保证赋役的有效运行。因此,在绍兴土地经理之后,砧基簿在南宋逐渐流行,应该是官府通过丈量土地获取相对准确的赋税数字。

由于户帖对于地方官府仍有一定的敛财功能,而且较之整册的砧基簿,单独的户帖便于颁行给个人收执,及时反映土地产权的变动,因而户帖并没有被砧基簿完全取代,仍在民间社会作为土地交易的凭证,但并不是必要文书。正因为如此,富溪程氏没有立刻向休宁和开化两县呈报土地交易情况。在咸淳元年开化县“推排专局”颁发给付坟仆的自承由帖文中,户帖和砧基簿也是并行的( 详后) 。

其二,户帖上的户名。这份南宋户帖上登记的户名是“程竹山知县户”,是以任官经历作为登记土地的拟制户名。但担任竹山知县的是程汝砺之弟程汝迁,并非汝砺父子。这显然是借用本家族的官职而自称为官户。南宋时,民间订立交易契约( “契书”“干照”) 时,流行将官衔作为户名,《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相关记载:

黄知府以朝奉大夫知筠州,所立契书曰县丞,曰知县,曰通判,皆知府所历之任,曰县尉,曰主簿,曰将仕,皆知府所生之子,其实一户。参对干照,并有可考。今虽不存,其干人任庆乃言,本官见今义居,不曾分析。

民间何以热衷使用此类官户之名,冯剑辉提出的解释是通过借用官绅身份,可以争取到官户在税收上的优惠,“两契钤印朱批的价钱都低于契内实际交易的价格,即是明证”。⑥ 对此现象,《名公书判清明集》还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说明,“朝奉大夫系是正郎,为从六品,可占限田二十五顷,死后半之,计十二顷半”。可见,使用官户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占限田之需要,为在异地购置田产提供合法之标识。

三、宋元寄庄户的保障机制

《合编》是诉讼案卷的汇编,程氏家族会有选择地收录对己方有利的文书,但从中也可以看到南宋至元代开立寄庄户之后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相关文书证据和人员。

富溪程氏除了保留契约文书原件,还列有产业清单,题为“搞抄中书公官印支书,内载高岭坟产事目”,后有小字注明是“宋景定五年( 1264) 甲子六月三日请官钤印”。清单所录高岭产业共分三项。第一条专门提及“其坟四去官步有木植,子子孙孙不得盗砍及侵犯盗葬,如违准不孝论”; 末尾还再次强调“以上三号并两位众存荫墓及与守坟人住歇锄作,子子孙孙不许盗卖,如违准不孝论”。这

些内容是在寄庄户成立数十年之后再次确认产权,并具有家族规约色彩。这份私家文件被认为是中书房重要祖先、中书舍人程骧请官盖印的。为何在此时形成这样的文书? 可能与当年贾似道请求将推排法行之诸路有关。

《高岭录》收有一份咸淳元年开化县“推排专局”颁发的自承由帖文:

开化县推排专局地字一百六十七号。

照对本县准使府帖,备恭奉朝省指挥,举行推排,务令着实,如有隐漏、诡挟、飞寄,定照常平条令施行。本县除已行下诸都团结保甲,今据各都申到外,合出给自承由子,付官民户。仰便照己发式样,立土峰牌由,伺候都保审实,如式书填草由,付人户收执,凭此各置砧基两本,将户内但干产业开具,并行自佃税色于内,不能画冥,听从都保从大小保甲里辖保明付之。总督着实点

对,保照缴纳于县,印押一本,留县一本,参对草由,换给真由,并付业主永远收执。如外州县客产业主,不在本县,即仰佃、干执催,一体施行。却与宽限办集空无产之人,即称无产见住,何人地屋,或佃何人,田土亦仰从实供具。限五日先次缴申元由,亦须都保保明。从总督类申,不得违滞者。

右给自承由子,付第九都五保 户,准此

指挥严恪奉行,毋致自贻罪戾

咸淳元年十二月 日给 知县操 县丞洪

“推排”即是调查核实民户的户口、物力状况,然后据此征派赋役。北宋时,就已经确定了每三年定期推排以平均赋役。欧阳澈言: “推排本法,每三岁会人户于州,俾共指正之,曰今某家富,某家贫,计其升降而增损之。”到了南宋后期,陈耆卿则指出,推排已长期未按时举行,“三岁一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年而不讲,是使民之患苦无时歇也”。

贾似道当政时的推排被认为是“简易的经界法,依据原有的图籍,核对土地的面积”。元人对此评论道: “亡宋嘉定以经界为名,咸淳以推排为目。近岁郡邑之贤守令亦尝以经理归并为事者,虽所行之法不同,然皆莫不欲实田粮、均赋役,爱民之意则无不同也。”而时任户部侍郎的季镛对比了经界和推排的差别: “盖经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亩,必审定等色,必纽折计等,奸弊转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经界和推排都需要都保人役参与,前者需要履亩丈量,后者则自下而上核定田亩税粮即可。所以,开化县置有推排专局,统筹各都保甲,发放“自承由子”并“总督着实点对”。

咸淳元年监察御史赵顺孙言: “推排者,委之乡都,则径捷而易行; 自实者,责之于人户,则散漫而难集。”这是因为,乡都留有嘉定经界以来的“副籍”,只需要“按成牍而更业主之姓名”,所以“稽其亩步,订其主佃,亦莫如乡部之便也”。那么,民户自实的“自承由子”汇集到都保,便可核查完毕。同时,还规定“如外州县客产业主不在本县,即仰佃、干执催,一体施行”。这里的“佃、干”即佃人( 佃仆) 和干人,都被视为推排等事务的代理人。“程竹山知县户”便属于跨县寄庄户,依托这两类代理人应付相应事务。

在前节所引契约、户帖中都出现了“干人”一词。干人在代理土地交易、赋税登记等项事务具有重要作用,在北宋即已出现。如“今每保欲共募承干七人,人每月给雇钱千五百,隶保正,承受文字,催税租、常平等钱”,这里的“承干”就是保甲雇佣的代理人,负有催征地方钱粮之责。而在元代文献记载中,干人的角色更为显著:

至元三十一年( 1294) 御史台咨,奉中书省劄付,准江西行省咨该,先为各处官司差税户充仓库官攒典库子人等,放富差贫。本省与行台监察等一同完议得,南方税家子孙相承,率皆不晓事务,唯以酒色是娱,家事一委干人。归附之后,捉充仓库官,并不谙练钱谷,又不通晓书算,失陷官钱,追陪之后,破家荡产,亏官损民,深为未便。

可见,干人在南宋境内( “南方”) 十分普遍,往往作为富家子弟的税务代理人。入元之后,干人被取消,而这些富家被充作仓库官,却不谙钱粮事务,倾家荡产,亏损朝廷财政。

坟仆的人身依附关系远远强于干人。招募守护坟茔并定居附近的仆人,是宋元时代徽州家族常见的做法。叶显恩通过实地考察指出,宋代即已出现坟仆的现象,“这种居住坟边,以护坟、佃种为业的守坟仆,一直残存到解放前”。富溪程氏的几处坟茔均置有坟仆: 《高岭录》的嘉定十三年程学正买郑悔地屋契专门注明此次交易包括了火人屋地; 《严田录》中列有各号土地清单,其中二处“夏田”是赡茔田,“以其租谷供守坟人,子子孙孙不许交苗盗卖”; 而在坟墓右侧“造瓦屋三间,四围落头,装折门窗户扇动用,并是祖父手起造,移李九父子住歇。已具前项田苗供给守坟人,仰子孙遵守,不得擅卖守坟屋宇”。坟仆不仅守坟,景定五年的官印清单中还记载了他们代纳赋税的任务: “宝庆元年立房州竹山程知县户,收税十亩输官,每年系守坟人力刘四二收苗利,自行输纳”。

为了响应开化县的“推排”,坟仆刘四二等人在咸淳二年提交了《坟仆供报屋产状》:

徽州路休宁县前知房州竹山程知县宅守坟家人刘四二,今具本官知县户元买山地桑地坟墓住屋等土于后:

开化县崇化乡九都五保

一、元买郑悔等七十八号二等山桑地一片,计二角一十一步,在土名高岭里。空桑地系刘四二锄做采摘。东郑邦才山,西徐子祥地,南余官人地水流归内,北自火佃人住地。

一、元买郑悔等七十六号二等桑地一片,计一亩三角一十步,在土名高岭里。空桑地系刘四二锄做采摘。东郑邦才地,西徐子祥地,南自地,北自地。

一、元买郑悔等七十五号住地一片,计二角五十三步,系刘四二住歇。东郑邦才地,西徐子祥,南自地,北自地。

一、元买余监税茆山一叚,土名高岭里邵大坞北头山二坞,见系刘四二看守,立养木植阴坟空山,元收税十亩。东至大降,西至本宅山脚,南至黄土穴横过郑悔出卖地为界,南至徐百三祖后陇水归内者,北上至陇分水及至郑公佐山下及郑悔出卖地。

一、本官程知县兄十五宣议安葬前项山地内。咸淳二年正月 日,具供人刘四二状。

刘姓坟仆的主要生计是依靠程氏提供的土地,在坟墓周边定居和种桑。而他们自我定义的身份是“守坟家人”,必要前提是承认主家开立的寄庄户,并报官登记相应的土地产业情况。

但是,与诸多族谱和口头传说一般,坟仆的招募与投身文书并未出现于《合编》之中。现存有关于佃仆的契约文书大多集中在明清时期,“但称始自宋元,资料似嫌不足”。已发现的卖身契证明了元代出现了严格意义的“宁国世仆”。而《高岭录》和《严田录》收有三份元朝佃仆契约的抄件,补充了早期佃仆文书的类型和内容。元朝皇庆二年( 1313) ,高岭刘氏坟仆失火烧屋,从主家程氏领钞复造。当时是程骧( 中书公) 和程雄飞( 制置公) “给钞而重建之”。该文书明确记录了佃仆“住主屋”的特征,进一步强化了富溪程氏对开化刘氏坟仆控制的证据。严田东充则因为李九孙( 七五) 损坏财产而更换坟仆为吴百、吴三太二人,订立了大德元年( 1297) “交替看守文书”。另外,程氏还在严田招募了新的坟仆,如至顺四年( 1333) “元郡马定公批与张染匠长养耕作票”,定公乃骙曾孙、中书舍人骧公侄曾孙。这三份虽不是初始文书,却能够表明徽州世代相传的坟仆早在南宋即已出现,并在元代得以延续。

总体而言,从南宋中叶到元代,富溪程氏围绕文书和代理人建立了对寄庄户的保障机制。他们保存的文书证据是较为完整的。尤其在咸淳推排中,高岭寄庄户得到了官府的再次确认。程氏在村落周遭以“干人”代理事务; 而对于跨境的寄庄产业,更直接的代理人是坟仆。宋元时期,富溪程氏对坟仆的控制较为稳定,双方地位明确。

四、明初赋役制度下的寄庄户变动

富溪程氏以文书和代理人形成的寄庄户保障机制在明初都受到了影响。一方面,新朝确立了新的赋役制度,有“田不出都”的相关规定。先前界定寄庄的范围从一般所认为的县、乡下降到了都,从而制造了大量的新寄庄户。另一方面,户籍、产业的登记也具有新的文书形式和要求,给投机者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隙。例如,《高岭录》中完全没有洪武四年户帖的情况,反复提及的只有洪武初年“丈量水旗”。重地籍轻户籍的文书情况,本是寄庄户特色。但一些重要文书的缺失,也反映了新的赋役制度对旧有寄庄户存亡之影响。新制和坟仆侵夺的共同作用下,富溪程氏的跨境产业一度处于濒临失控的边缘。

( 一) 高岭的寄庄户名之变动

明代黄册制度的前身是户帖。户帖本属于下行文书“帖”的一种,有“户给之帖”之意,是官府颁给人民的赋役户籍凭证。宋元时代户帖的功能,类似于明清时代的推税票,都是明确买卖双方的田赋额度; 又由于是官府颁给,亦具有土地产权证明书之性质。明代,朝廷在原先户帖登记的基础上,创造出人丁事产登记合一的新式户帖文书。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明代户帖以家庭为单位,详细登记了丁口的情况。相比而言,其产业登记的功能似乎有所弱化,并非每项田产都详细登记,只有全户的总数。这也是后人将其视为户籍文书的缘由。栾成显根据现存实物认为,户帖的一大标志是其“所载又有事产一大项,其下分田地、房屋、车船、孽畜等。对此,一般关于户帖的文献记载多未提及”。毋庸置疑,正是这些事产项目,成为我们判断户帖与黄册承继关系的证据。但从更长时段的名称、源流来看,户帖在宋代就是一种产业登记文书。因此,明初户帖是介于宋代个别产业证明书与明代正式黄册制度的过渡形态,既为明初社会经济秩序整顿提供了一种简明的登记文本,又为今后系统登记人丁事产并编造册籍奠定了基础。

不过,富溪程氏在出示各类有力证据时,并未能拿出明初户帖。从洪武清丈登记户名的情况推测,在地坟仆刘氏可能在明初户帖颁行之时得以登记在案,才有可能趁机获得鱼鳞册( 可能也包括黄

册) 户名的登录。

明初全国许多区域都进行了土地丈量活动,留下记载最多的是浙江地区。开化县九都也有相应记录,即《高岭录》从当时的鱼鳞册中抄绘了相关产业的六幅图样和信息,题为“洪武丈量水旗”( 参见图 1) 。这几处土名分别为“高岭”“刘家住基”的土地,均登记为刘姓的“粮户”名。名下还标注“佃人自”“佃自”等字样,表明立户人自行佃种。《严田录》也抄录了“明洪武二十四年踏磡清理田地山图”的文字信息,其中一处土地为: “容字七百卅六号,田伍分八厘三毛,土名东充。见业程帅干,东张山,西本家山,南金田,北山。佃张来之”。业主名称“程帅干”,在《高岭录》元代的领钞复造坟仆房屋的文契中也出现了这一名号,即为程氏中书房祖先程骧。佃户之名为张姓,则是出自《严田录》所载至顺年间新设的“长养”田园、山地的张染匠之家。

对于祖墓业户被登记为刘姓,程超宗在《高岭录》“自序”中提出: “我太祖高皇帝扫清华夏,洪武十有四年,丈量令下,里正余德明欺我隔省,竟以仆刘辛、刘磬孝、刘己顶名编画”。超宗的曾伯祖程贵同、程子美出面“理而治之”。双方在洪武十九年订立坟仆还受税文书,展示了明初整顿土地户籍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新变化:

开化县九都五保刘辛、刘孝,上祖刘四二住到徽州休宁县二十都程贵问、程子美宅,开化县九都五保,土名高岭里邵大坞口坟庵屋地,看守十五朝奉程公坟茔。洪武十四年为上司丈量田土,里长余德明等不肯立作外县附产户计,将前件坟山住地三号,该粮六升九合八勺立作刘辛孝户当官。所见坟山地并系程宅祖业,刘辛孝家住歇,苗利解官,凡遇官府再行编排黄册,自合推还本宅,立作程贵同、程子美户,附产解官,不敢异词。其坟刘辛、刘孝子孙永远看守,不敢侵犯。今恐无凭,立此文书为用。

洪武十四年正是明代正式推行黄册制度的起点,也是实行土地清丈的年份。开化县里长余德明等没有将程氏立为“外县附产户”,将坟山住地的税粮归入“刘辛孝户”,即前述洪武丈量水旗所载户名。阿风指出: 明朝初年的土地登记,改变了众存墓产与墓祠型寺观原有的产权关系,造成了墓产登记与管理的细分化。其标志就是将宋元的拟制户名改为以实在人名作为户名,将宗族众产挂入某人名下。高岭产业户名从“程竹山知县户”变为“刘辛孝”户,便是抓住制度规定的漏洞,以及跨省隔属的信息迟滞,将业户更换为实际经营者的姓名。

这份还受税文书的订立表明富溪程氏收回了跨县产业的税户,并将户名恢复为程姓。按规定,应在下轮黄册编造时( 洪武二十四年) 得以更名。但根据程氏自述,“永乐改元,立子政庄户,见耕册”。永乐元年( 1403) 也是黄册造册之年,但这里所谓的“耕册”意义不明,似乎也可指代土地册( 鱼鳞册) 。歙县方氏家族的公产也是在永乐年间更换户名。洪武四年,方氏家族的真应庙产权登记在方兴户的名下。为了厘清公私税赋负担,方氏不再将该公产登记到具体人户名下。“永乐间,族之贤士大夫增置祀产,五十世孙广西佥事如森惧税赋之未善,因尽更真应庙名,改签鳞册。”②这就明确说明户名的更换是在鱼鳞册上。

( 二) 寄庄利益和坟仆势力的增长

富溪程氏的寄庄户恢复之后,也形成了牟利的空间。永乐十二年汪声远寄税文约已经证明此时确立了程氏户名为“程子政户”,而当地汪氏一度将产业寄于其下。

开化县九都汪声远等,昨用钱买到本都汪妳儿、郑康二等田土,共计卅二亩三分。为因无钱使用,于上年节次凭刘付平将前项田土转卖与邻郡休宁县二十都熟识人程齐贤边,得去时价了当。所有税粮,永乐十年于各户内交割入程子政户。今来本人为因要钱使用,兼不是便业,将原得田土退卖回还本家,本人当领去,原价尽足。所有税粮见在程子政户,其一应当差输纳税粮,本家照依田亩验收应当,不致推故累欺。永乐廿年过割之日,自行照依原推田地数目收入本户,即无存留本人户内。今恐人口无凭,故立文约为用。

永乐十二年八月 汪声远、汪进速约,见中刘付平

由于富溪程氏在开化县开立税户,可为相关土地依附寄税提供空间。汪声远等人购买的同都汪妳儿等人的开化县土地,是此前陆续卖给富溪程齐贤,并在寄庄户程子政户下交粮。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约在表述上的矛盾之处。一方面,汪声远自称“昨用钱买到本都汪妳儿、郑康二等田土”; 另一方面又说“今来本人为因要钱使用,兼不是便业,将原得田土退卖回还本家”。这里的“本人”宣称土地不是“便业”,应该是休宁富溪程氏。而卖回的“本家”应该是汪氏,即初卖人汪妳儿等。这 32 亩 3 分的土地和相应税粮本在永乐十年交割入程子政户,但此时并不是黄册编造之年,所以交易后,需要在程子政户内以寄税形式保留。而汪声远自称“永乐廿年过割之日,自行照依原推田地数目收入本户,即无存留本人户内”,这里的“本户”和“本人户”的涵义显然不同。“本户”对应的是“本家”,应该是指汪家; 而“本人户”和“本人”一致,既是指汪声远自己,也代表了富溪程氏。据此判断,汪声远应该是富溪程氏的代理人或者具有特殊关系,在程子政户下开立户头,依附其中。如契约所言,汪、程两家本是“熟识”,在程子政寄庄户下,土地作为双方“无钱应用”时的交易物反复流通,但税粮之责则颇为明确,按照黄册十年一轮周期约定纳税和寄税责任。

这份寄税文约还有刘氏佃仆作为中人的记载: “于上年节次凭刘付平将前项田土转卖与邻郡休宁县二十都熟识人程齐贤边”。在契约末尾,刘付平又以“见中”身份签署。此后的成化三年( 1467)《付守坟家人刘氏众等录竹木合同》中也出现了刘付成、刘付寿等姓名。从姓氏和行辈来判断,永乐十二年契约中即有开化在地的刘姓佃仆作为田产交易的中人。

同样是在签订还税约的洪武十九年,程、刘双方还订立了《坟仆刘氏众等贺节迟甘还文约》。这份文约的背景,据程超宗自述,“刘仆子孙寝盛,贺礼渐违,二公复欲理治之,辛孝自咎,遵旧章丐免”,说明刘姓坟仆在经历了长期的定居发展,人口已初具规模,在地方形成了一定的势力,不再满足于守坟供纳和代纳钱粮等事务。为了加强对坟仆的控制,当年富溪程氏前来扫墓时,约定“如遇雨雪,不过正月”,必须将贺礼送到主家,“再不敢疏违”。

虽然《坟仆借钞立还地文书》和洪武二十七年买刘辛地契说明当时程氏还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在开化县继续开拓产业规模,但双方的差距有所缩小,刘氏在开化县也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双方是在地位公平的基础上,签订交易契约购置土地。至于成化三年的《付守坟家人刘氏众等录竹木合同》,要求刘氏“不得越界践踏”,则表明此时刘氏利用地缘优势,得到较大的发展,双方需要明确产业界限。

相较之下,休宁县严田东充的各姓坟仆的发展势头不如开化高岭刘氏那么迅速。张染匠后裔张来之等人竟在永乐九年故绝,无人继承,遂转由邻人程伯祥看管。《严田录》收录了程氏亲眷、五城村吴音童的信札,透露了更换代理人的细节。程伯祥在张姓绝户之后,掌管了相应的产业以及相关文书,但他向吴音童反映了难以名正言顺之情形: “原付张姓佃批,转付存照。彼思此乃前朝异姓之物,彼执不便,特托下戚送上,缴还宅上,另立佃批,付彼收执,庶使永远”。不过,诉讼案卷没有收录新的佃批。而数年后,程伯祥之孙程添分盗砍东充坟茔的荫木,引发双发纠纷,立下了“坟仆程伯祥孙添分盗砍荫木甘还文约”,强调程伯祥一家实为坟仆身份,而他们也承认: “身知理亏,愿偿时价木价银四两五钱。可念本家自来与伊家看顾坟茔,莫要经官”。可见,新的坟仆虽有侵占之意,但实力不足,仍需依附在大族之下。

综观这一阶段,富溪程氏对寄庄土地产业的维护尚有一定的能力,并较为曲折地重新设立了开化县的寄庄户头。作为寄庄户,程氏收执的文书主要是鱼鳞册片段和各类契约,户帖、黄册等登记户籍赋役信息的文本证据却是缺失的; 作为在地代理人的坟仆,已初具家族势力,成为威胁寄庄户利益的潜在因素。

五、明中后期的田粮整理与寄庄户纠纷

《高岭录》、《高岭续录》和《严田录》记载的主要诉讼事件都发生在 16 世纪上半叶( 参见表 1) ,皆因坟仆纠纷引起。《高岭录》直接牵涉到寄庄户的废立,其余两个案件的许多细节也与之相似,所以本节主要以正德元年的高岭坟茔纷争为中心,讨论明中后期赋役改革趋势下的寄庄户维持机制之变动。

( 一) 地方官府的田粮整理与户名变更

弘治十八年,浙江通省清理田粮积弊。刘氏企图趁机将高岭土地据为己有,遂谎称在清理之前曾冒充寄庄,现主动澄清,希望官府能够予以恢复。富溪程氏及时发现这一意图,发起跨县诉讼并在次年( 正德元年) 五月取得胜利。六月,他们又呈请誊抄县衙档案,防止“在官文卷,年深日远,腐破难存久后”,而将“来历文字并令给断文卷,告乞抄白,装潢印押”之后,就可以“庶使后来有所凭据”。该申请获得批准,富溪程氏获取案卷抄本一份,并得到开化县钤印。

这宗名为“守坟家人谋夺坟产等事文卷”之前,首先全文抄录的是衢州府颁发给开化县的告示。明代中期,各地官府针对赋役不均的局面,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改革措施。通过告示透露的公文行移情况,可知此次清理源于湖州府的呈报和建议。从 15 世纪中叶到 16 世纪初,湖州府旨在税亩粮额均一化的改革已走在了江南各府之前并持续了更长的时间。由于“各处田地,有官有民,而岁办粮额,有轻有重。未有无田地之税粮,亦未有无得业之田地”等各种弊端,“非惟湖州一府为然,而杭州十府亦莫不然”,遂确立了由府佐杂与州县官亲自查验,改正既有册籍中的不实之处,“将概州县都图黄册通追到官,严加清理”,甚至需要“沿坵履亩”,在里书协助下亲自勘定。而全省清理工作的时限十分紧迫,在告示发出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完成。实际上,土地钱粮的清理十分繁琐,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几乎无法达到理想效果。清理完成后,造册送官,主要内容包括“每府县原额官民田地税粮共若干; 某乡共几图、官民田地税粮共若干; 图共几户、旧管新收、官民田地税粮共若干; 开除、开垦官民田地税粮共若干; 实在官民田地共税粮若干; 今清理出田地税粮共若干。俱要田段四至、坐落、字号明白,务使都图户总撒相合。”再由官府颁发统一印制的“花栏由帖一纸”,“永为执照,候造册年分,通行改正”。

徽州文书中也有弘治年间清理土地的线索。如弘治九年休宁县“抄录鱼鳞归户号簿”就是以洪武鱼鳞册为蓝本抄录,添加的注文表示洪武后期至弘治年间的土地户主等信息之变化。在针对高岭土地的纠纷中,富溪程氏保存下来的开化“洪武丈量水旗”也发挥了较大作用。刘氏的呈请恰好是在“里老姚崇文”尚未进入当地查勘之时乘机发出的。这一点被程氏所发觉并在诉讼中及时提出:“彼因里老未蒙前来会勘,是庆成等乘机冒作本家画图,致被起敬知觉,将前项实情具告本县,行提今到在官弟侄刘□等。各人到官审问,间是本身要得掩饰前情,又不合隐下前项真情,捏称忽被外省豪恶程起敬兄弟倚恃豪富,将看坟为由,带领仆伴人众,乘机本都投献本省惯讼富豪,广布人情,用钱买嘱里书,将本户原有税银诡入庄户,心起贪谋,将契书文约假做,无凭查考等项虚词具诉。”随后,知县委派里老等人与原、被告一同实地勘察,依据洪武鱼鳞册所载的字号、土地信息进行了复丈,“照依洪武丈量水旗,系义字一千九百五十七、五分,一千九百五十九、五分,一千九百六十、一亩六分,一千九百六十一、二亩,一千九百六十二、一亩,一千九百六十三、一亩,共地六亩六分,逐一丈量,立四至”,由此确认是程起敬的产权归属,并绘制了详细的图形( 参见图 2) 。

依据既有册籍信息实地查勘、复丈有纠纷的土地是官府常见的核查方式。弘治十三年,徽州府在处理侵占地界案件发出的信牌同样如此: “委耆老张侃、老人张琰、里长许仲林亲临争所,揭查经理保簿字号亩步及李思俊原买契内四至亩步阔狭,逐一勘踏明白,钉拨管业”。这类复丈只是局部的确权行为,但可能较之既有册籍登载内容更为精确。

将图 1 和图 2 比较来看,同样的 6 处地块,呈现的形状差异很大,表现的技术手法迥异。正德复丈的新图不同于洪武鱼鳞册的分块地图,而是将整个坟茔形势和地块都详细标明,更能直接反映产权的归属。各地块的边界也有很大不同,剔除了刘姓产权的信息,更换为郑姓、张姓等。大多数地块的面积不变,都沿袭了洪武时的数据。只有义字 1962 号从洪武时的 4 亩改为新丈的 1 亩。该地块实为坡度较高的山地,洪武时分为 16 块,应该有梯级区分,而正德复丈时则很有可能进行了折算,所以面积有了很大缩水。

在确凿证据面前,刘氏只能承认失败。他们在四月二十日的供状中承认,此前污蔑程氏“心起贪谋,将契书文约假做,无凭查考等项”都是自我捏造的“虚词”。知县宣判的同时,双方订立了“守坟家人刘容复赁屋地约”,再次确认了刘姓长期作为坟仆的身份,并载称: “今为去年浙江重新清理里[甲],容等不合,将主屋地僭冒本家各户名目,画号填图在籍。主宅知觉,赴县告理,行提容等到官,审出实情,供结明白,覆令出屋,容等自愿托凭本都郑德泰、余广等,恳求再行复立文书,照旧赁住”,同时还恢复迎接主家祭扫、按亩交纳地租之秩序: “其地洪武年间水旗四至无讹,前项住地庄户税粮,主宅自行输纳”。

《高岭续录》的纠纷发生在正德七年,此后富溪程氏又在嘉靖五年续买刘容、刘责宁等人的山一

段。隆庆四年,开化县实行土地清丈,程氏及时向官府请求颁发执照,将高岭新旧坟产一并绘图,其目的就是“既往之迹昭然,将来之患莫测,今蒙丈量,一番更新。缘此敢将坟山地段原委至止绘图,乞赐批照印钤,恩及九泉,感哉何极”。这也是延续了正德元年大幅整体地图的做法。最后还有一份天启四年清理底册( 实征册) 的抄录,保存了较为完整的地籍钱粮信息。

休宁境内的严田东充坟墓纠纷则发生在嘉靖十四年至十七年间。《严田录》也记录了官府对告争田山的处理方式,同样是依据洪武鱼鳞册实地踏勘: “未经行勘,随蒙帖委歙县刘县丞押带原被告犯前到告争山所,拘集两图排年吴玄贵、吴寄中等,并山邻朱希先等,眼同原、被踏勘揭查洪武保簿,取据两图排年、山邻,执一归结,随将勘遇缘由画图回呈翟同知处”。最终判决也是“程添益田字号,照洪武年间官印保簿,各自管业。各照前项字号,洪武官印保簿,各自管业”。可见,在明中后期洪武鱼鳞册一直发挥着重要的确权作用。

《严田录》除了抄录鱼鳞册相应地块之外,也记载了该族对这些地块另外绘制了类似《高岭录》的大幅整体山图,分别是“明洪武二十四年踏磡清理田地山图( 另有大幅) ”和“万历清文清理田地山图( 另临大幅) ”,都对应着徽州在明朝洪武和万历年间经历的丈量活动。富溪程氏及时地吸收万历清丈的数据。《严田录》还记述此时更改了土地字号,“严田东充‘容’字改作‘量’字”,正是将都保字号改为都图字号; 以及丈量人役的姓名,“十图见年里长金珊,都正黄榜,公正程日新,书手孙英,画手朱礼,量手金社贵,算手汪林”。这些都说明程氏一族对新丈鱼鳞册信息的重视。

至于中书房各祖先的墓茔,《高岭录》在卷首摘录了清丈期间的万历十二年三月程偁等 18 人为首的家族应对合同:

立合同人,程偁、程俸、程星、程浚、程源等,为敦本预防、保全世墓事。本家自后唐始迁至今二十余世,六百余年,祖墓之在浙江开化县者一处,在本府之歙县者一处,在本县二十三都者两处,在二十九都者一处,在本都者十有一处。今奉清丈,已将开化山地以裔孙程启洁为户,二十九都田地山以裔孙程汤为户,合收其在本乡山地祀田,俱立钟灵祠户及程筠四户佥收,历世相传,幸尔无恙。吾人之有今日者,恃此而已。然视虽四户,契则分收。观支裔之日繁,况流俗之岁异,窃恐人贫奸出,事久弊生。脱一抔之或失,虽万死而奚裨。思患不防,焦烂徒悔。惟律法严弃尸、卖地之条,且祖宗有毋许变卖之墨。佥议申立合同,共图保守。如有不逞故违,献卖他人者,众当同心协力,执此鸣公,复而后己。犯人削名谱牒,不通庆吊,地归族众,价入公府。呜呼! 人皆有祖,祖皆有坟,祖宗所望于子孙,此祠墓而已。稍有人心,当知所重,继自今始,务当岁时展省,互相防察,战兢永保,勿致荒怠。用慰祖魄于地下,则子孙亦有无穷之福。为此严立合同,开列数目一样一十八本,永为子孙执守者。

抄录者对此合同评论道,当时“中书支丁繁境盛,济济锵锵,洵族中之昌大之时也”,家族势力不断壮大,所以在清丈之后的万历十六年,程文潞在告状文书中声称“民间致讼,祠墓分居,安葬窎远,尤当保护。本家坟墓,载在合同,钦蒙清丈,幸保无虞”,为了“奸悖不萌睥睨,枯骸得沾恩泽”,又请求官府颁给执照。由此获得批词: “世守者孝子,盗卖者恶人,敢有不肖,许执此告究。”

这份合同还显示,万历清丈时,寄庄户名都有所调整。开化县高岭寄庄户从永乐元年的程子政户改为程启洁户; 严田东充的寄庄户从洪武二十四年使用祖先之名程帅干,改为程汤户。由此可见,寄庄户虽为代表公产的拟制户名,其名称也会随时调整。同县的二十一都一图太塘程氏家族也记载了在歙县和其他图的寄庄户更换户名之情况: 洪武二十四年,“我族为莲堂立三图程芝户,为葛坑立歙[县]二十五都程彦瑜庄户”; 永乐元年,“我族为莲堂立三图程延寿户”; 永乐十年,“我族为莲堂立三图程琏户”; 到了永乐二十年,“我族为祖墓设立二图程福缘户,歙二十五都程士清庄户,为莲堂立一图程匮户”,莲堂的户籍转为程氏家族所在的一图; 天顺六年( 1642) ,“我族为莲堂立汪梅户”; 成化八年( 1472) ,“我族割莲堂产税入二图程福缘庄户”,莲堂的赋税并入二图祖墓寄庄户,此后没有关于寄庄户的记载。这些变动都是发生在黄册大造之年,莲堂户名变动 4 次,歙县二十五都的寄庄户变更户名 2 次。由此来看,寄庄户的户名会在黄册变动和土地清丈时候有所改动,主要原因是控制寄庄产业的房派和具体个人的承替。程启洁之名,曾在正德初年诉讼案卷中以实在人名出现,在将近一百年之后成为高岭寄庄户名,便是后人以先祖之名登记入册。

(二) 坟仆家族与寄庄诉讼

原先在宋元时代作为代理人的坟仆,在明代则成为威胁寄庄产业的主要因素。寄庄诉讼成为外地的休宁富溪程氏与在地的坟仆家族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网络的对抗。高岭坟仆刘氏已在明中叶时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官府登记有正式的户籍和税粮,故而企图将寄庄坟山混入其中,并宣称程氏税粮规模不如自己。因此,他们能够在正德元年和七年两次掀起跨省纠纷。在衢州府发布清理田粮公告后,刘氏便认为这是侵夺坟产的契机,向官府提出如下理由:

永乐元年造册,程子政故祖立一庄户,只有米一升三合,彼有本家太祖刘辛等,已故,将地税六亩六分,该米七升,诡入程子政故祖寄庄户内,递年该纳秋粮二税,俱本户自行办纳,递年粮里可勘。今蒙上司清理田粮,为此冒罪具状,望明首告乞赐,容令照例自行插号,伺在下次造册,收并入户,应纳粮差,实为民便。

因于永乐年间充当里长,田地毁卖,畏惧当差,止有前项苗米,诡入邻界休宁县廿都六图程子政寄庄户内,粮税系本家办纳,递年粮里周知。近奉上司清理田粮,诚恐查出前弊,本家将情具首本县。蒙批,里老姚崇文等踏勘,看令重画明白。忽被外省豪恶程起敬兄弟倚恃豪富,将看守坟为由,带领伴仆人众,乘机来都投献本省。惯讼富豪,广布人情,用钱买嘱里书,将本户原有税粮,诡入庄户。心起贪谋,将宋朝年间假作契书文约,无凭查考,架布虚情,控告本家故祖系伊守坟奴仆,一概讹占前项地段。本家自祖到今,并无守坟奴仆事情。思得恶豪既称洪武年间买得前业,况祖上系伊守坟奴仆,彼时何不将故祖作伊寄庄为户,却乃听令以作本县九都二图民户立籍,情弊可勘。切思承祖插号丈量地段、房屋并续置桑地,与伊即无相干。

明代刘氏家族在开化独立置有田产,并在人丁事产的原则下,被编为里长户。这两点,无论是官府还是富溪程氏,都没有否认,程氏甚至在讼状中将其称作“强仆”。这说明刘氏拥有纳粮当差的里甲户籍,在赋役身份上是与程氏平起平坐的。

同时,刘氏也承认富溪程氏在开化县设置了程子政的寄庄户。但他们借着在地税粮远远多于程氏寄庄户的条件,要求将高岭田产“照例自行插号,伺在下次造册收并入户”。理由便是: 刘辛等人先前“将地税六亩,该米七升,诡入程子政户故祖寄庄户内,递年该纳秋粮二税,俱本户自行办纳,递年粮里可勘”,通过诡寄的方式,将高岭田地寄入程氏户名之下,但仍有独立完纳税粮。其原因是“永乐年间充当里长,田地毁卖,畏惧当差”,希望把田产挂靠其他户名之下,降低户等,避免再度担任里长之役; 而寄庄户差役较轻,遂成为寄税的漏洞。他们还一口咬定,只将六处田产挂入程氏寄庄户内( “止有前项苗米,诡入邻界休宁县廿都六图程子政寄庄户内”) 。如此一来,刘氏重新建构了这几块土地的来源,其坟仆的身份也变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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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刘氏是里甲编户,开化知县、衢州知府、浙东分巡道等官员在公文中都没有直接采取富溪程氏的“坟仆”之说,而将其称为“九都二图刘庆”,或径呼其名。直到最终判决并颁给执照等证明文书时,才有“守坟人”之称谓。而里老姚崇文、张善伟等经过调查后向知县禀告,明确揭示刘氏的目的是“近因旧年奉例清理田粮,有刘广成等要脱守坟名目,预词首告”,才使得官员们对于刘氏身份的描述有所偏倚。但无论如何,较之污名化的奴仆,“守坟人”仍是较为中性的,更接近代理人的性质。因此,富溪程氏所声称的“坟仆”,仅是利用人身依附关系贬低对方身份,制造社会舆论,主观性较强。

而严田东充的坟仆程添益自称“系廿九都十图军籍”,绝非普通的奴仆。坟仆家族在第一次高岭案诉讼时,没有联络地方差役人员,一年之内便遭败诉。而此后他们或串通开化县“刁豪”粮长汪余四砍伐坟木、强拆高岭墓祠并盗葬新坟多处; 或在严田东充案的诉讼过程中向坊长邰永隆行贿、让老人方仲明等人翻案,改换供词,导致该案拖延三四年之久。

作为获胜方的富溪程氏,从一开始就利用地方社会网络维护自身权益,多次往来他县也需要足够的财力支持。《高岭录》卷末还有一份题为《送休邑程氏诸君讼明还乡序》,为开化当地姚洁祥撰写,由十名霞山汪姓“友人”馈赠,还宣称他们与富溪程氏“有通家之谊”。考虑到前述案卷中的里老为姚姓,汪姓则是自宋代以来就是程氏“干人”并有明代寄税记录,可以想见,富溪程氏的社会交往网络已经越出徽州境外,达到开化县北乡。这却也是刘姓在诉讼过程中所提及的程氏“广布人情,用钱买嘱里书”之现象。可见,开化北乡的姚、汪等姓很有可能在此案中大力协助程姓,从而赢得这场官司。

六、结语

寄庄、诡名等虽然为官府清理赋税制造了一定的麻烦,但却是民间日常土地交易、产业管理中的正常现象。在本案例中,富溪程氏为徽州大族,维持寄庄产业颇多曲折纠纷、甚至一度失而复得,并非官方文献中的寄庄户左右逢源、轻易控产之印象。

富溪程氏宗族保存了较为完整的宋至明清之诉讼书证,为我们观察家族势力维护寄庄户及相关土地产业的主要措施提供了一个详尽的案例。他们竭力维持寄庄户,既有保持祖墓风水和产权、维护宗族组织之目的,更有谋求许多额外经济利益之目的。尽管在具有宗族色彩的《合编》中没有太多直接的记录,但文约、诉讼中的寄税说辞也透露出蛛丝马迹,显示了纳税户籍在地方社会的重要性。事实证明,徽州民间社会对寄庄户的维持机制主要依据契约、赋税文书、诉讼卷底等构成的凭证体系,以主仆名份界定的社会关系进行维系。

程氏寄庄户的地权证明文本相对完备,既有南宋的“远年契据”,也有咸淳推排、洪武清丈、万历清丈等多次田粮整理的信息留存,还有多次向官府请求颁给执照证明、抄录诉讼案卷并汇编成册等。这些都说明富溪程氏宗族对书证之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富溪程氏家族所持的书证有所偏畸。他们主要掌握的是鱼鳞册和实征册的相关信息,而对于寄庄户所在地黄册的获取似乎显得薄弱。从对坟仆刘氏家族的记述来看,他们充任里长,极有可能在明初户帖和黄册税粮登记上具有更大的优势。但是,寄庄户的本质便是土地占有,其在确权中高度依赖鱼鳞册,而鱼鳞册往往掌握在册书、耆老等人之手,未必是里长独自掌控的。所以刘氏在文书链条上不完备,缺失了关键的证据,虽能一再利用制度空隙( 虚拟户名与田粮清理) 侵夺产业,却屡次失利。

和大多数徽州家族一样,富溪程氏利用主仆关系来确立寄庄产业的代理人。但随着坟仆( 佃仆)势力的壮大,成为产业侵夺的主要威胁因素。为了有效保持跨境的土地权利,程氏即便是在诉讼胜利之后也没有轻易地更换佃仆,而始终以贱民身份来对其进行限制,保持足够的书证应对诉讼挑战。在土地占有基础之上确立的身份支配关系,也是他们看重并维持的代理人机制。尽管寄庄产业未必都设置了佃仆,但代理人机制应该是普遍存在的。

原文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6期。限于篇幅,注释部分有所删减,如有需要,请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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